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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1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市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 昆明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明确责任、管养并重、协调发展、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内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公安、交通、水利、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电、电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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