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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修改

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89年9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的秩序,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紧密结合,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发生的技术交易和与技术交易有关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技术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均可依法进行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鼓励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二章 技术市场交易范围

  第五条 技术市场的交易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其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下列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犯单位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技术交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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