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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1997修改)[失效]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信、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各种管线、交通信号标志等设施,或者园林部门新种树木,应当根据城镇规划,结合实际,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让道、绕道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成片改造的管线建设和植树绿化,应当统筹兼顾,同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应把绿化建设作为专章,并经市、县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审查、同步建设、同时竣工。确有困难不能同时竣工的,可以适当延迟,但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
  第二十六条 驻城镇各单位,在每年植树月期间,应当组织依法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植树,并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完不成当年任务的单位,应当向县(市)绿化委员会交纳不足部分的劳务费,由绿化委员会委托他人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苗圃、花圃、草圃的育苗工作;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机关、学校、部队、工厂等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做到苗木自给。
  第二十八条 驻城镇各单位,不准损毁绿地建房,确因特殊需要占用绿地建房,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占绿地面积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绿地比例面积补足绿地。
  第二十九条 发扬春城人民爱花、养花的传统习惯,提倡单位及个人种植本市市花--云南茶花;提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办各种公园、花园对外开放;提倡种植各种纪念树。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条 本市城镇绿化管理,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片负责的原则。
  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镇绿化事业,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市)城镇绿化工作,领导直属园林单位。
  县(市)园林管理部门主管本县(市)的城镇绿化事业。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工矿)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直接管理县(市)属公园、街道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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