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环路以内地区和县城、县(市)属镇,主要干道2行;次要道路1行;
(二)在一环路以外地区,主要干道3行;次要道路2行。
第十五条 凡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临街进行建设,都必须服从规划确定的绿线,按规定的位置进行绿化。绿带宽度为:新建项目5-10米;改建和扩建项目3-5米。
第十六条 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占城镇总面积的2-3%。
第十七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滇池沿岸及主要入湖河道每侧10-50米的陆地,为规划预留绿地,应当分期分批地植树、种草。
第十八条 公共绿地和专用绿地的建设,应当以种植树木花草为主,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80%,除步行道外的园林建筑物占地面积不得多于绿地总面积的5%。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绿化建设资金,积极扶持城镇绿化。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筹集。城镇绿化正常经费的来源,应从当年全市的城市维护费中安排12-15%,从城市配套费中安排10%。
专用绿地的建设资金,由所属单位筹集,每年拨出绿化专款。新建项目的绿化建设费,应当占基建总投资(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的1-2%,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 城镇绿化应当做到乔、灌、草、花相结合,平面绿化与垂直绿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选择和引进抗逆性、适应性强和常绿美观的植物,体现地方特色,反映出历史文化名城和春城的风貌。
第二十一条 城镇的主要街道、出入口、广场、河岸,以种植乡土常绿乔木为主;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以种植珍贵植物和观赏植物为主;机关、学校、部队、医院、科研等单位的庭院,以种植常绿植物和木本花卉植物为主;工厂厂区及其周围以种植抗污染或净化环境的植物为主;小街小巷和居民院坝,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绿化事业的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园林植物的繁育、栽植、养护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的技术水平和艺术水平,加速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