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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28日)废止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1989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绿化工作,加快绿化建设,发挥绿化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中的重要作用,使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应依法承担义务植树和完成本条例规定的绿化建设、管护任务。
  第三条 绿化城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之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确定本届政府的城镇绿化目标,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按年度层层考核。
  第四条 保护树木花草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根据昆明地区的气候条件,每年的六月定为本市植树月。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昆明城区、县城及县(市)属镇。
  第七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公共绿地:指各类开放的公园(包括植物园、陵园、游乐园、动物园等)风景名胜区、广场绿地、河(湖)滨绿地和宽度在8米以上设置有行人休息设施的林荫道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专为城镇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籽种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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