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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01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卖、骗取《婚育证明》和《审验证》。
  《审验证》由昆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业、暂(寄)住的,必须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凭《审验证》,按照下列规定取得避孕药具: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提供;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提供。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必须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证明交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
  第十九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担。无用人单位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从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费中给予补助。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2000元至10000元计划外怀孕费,采取补救措施后,所收计划外怀孕费全额退还;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所收计划外怀孕费抵交计划外生育费。
  第二十一条 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招用无《婚育证明》和《审验证》的育龄流动人口;
  (二)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三)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费和计划外生育费;
  (四)对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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