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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01修改)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在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和《审验证》。对未持有上述两证的,不予办理暂住证,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二)在办理蓝印户口时,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流动人口,不予办理。
  第十条 劳动部门在审批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应当查验育龄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和《审验证》,对未持有上述两证的,不予办理,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在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和《审验证》,对未持有上述两证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必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无《生育证》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医疗、妇幼保健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和《审验证》的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暂住证、就业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必须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交验《婚育证明》,办理《审验证》,并交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费。
  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必须在三十日内补办,并交纳办证保证金250元,按期补办并经审验合格的,保证金全额退还;愈期未补办的,不得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和从业,保证金充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 《审验证》有效期为一年,由发证机关每季度复审一次,期满后重新换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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