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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01修改)

  第六条 昆明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核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以下简称《审验证》)的工作;
  (五)组织有关单位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健康服务;
  (六)考核下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等培训;
  (二)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统计报表;
  (三)为常住户口中的外出育龄人员出具《婚育证明》,并与之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四)查验流入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审验证》;
  (五)组织有关单位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健康服务,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督促计划外怀孕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与育龄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
  (七)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和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检查其履行责任书的情况,并实施奖励或处罚;
  (八)收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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