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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01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11月30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异地从业、暂(寄)住的处于生育年龄的男女公民。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计划生育规定和本条例,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可靠有效的避孕措施,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办证,统一收费的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管理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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