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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五)已经依法领取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七)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委托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或施工,必须发包给具有生产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企业。
  第十七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第十八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超级、超范围承包。
  第十九条 承包工程可采用总包、分包的方式。总包单位可按照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禁止以挂靠方式承包和转包工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等。
  第二十一条 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应持有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不得无证、无照或越级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本市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去外埠承揽工程或提供劳务,须持所规定的证件和证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出承包工程手续。
  外埠进入本市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揽工程或提供劳务,须持有关证件和证明到本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第二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目标管理和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档案制度。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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