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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2001修正)

  (一)私自移动线路、私自接入电视信号、擅自拆除线路和剪断电缆、光缆的;
  (二)私自移动设施位置,调整信号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和用户盒的;
  (三)向天线、放大器、电缆、光缆和其它设施拴挂、投掷物品或射击的;
  (四)私自拆除有线电视设施及损坏线杆、吊线、挂钩的;
  (五)破坏摄像、录像、转播设施和播出前端的;
  (六)损坏设施不及时报告,也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有线电视台、站用户逾期交纳收视维护费者,须每日按应交金额的1%交纳滞纳金;一年以上不交纳者,取消其使用资格。
  有线电视台、站在收取用户初装费或移装费后三十日未安装的,须从逾期之日起至安装之日止,每日向用户支付交费金额1%的补偿费。
  有线电视台、站受理用户报修后五日未修复的,用户可免交半个月收视维护费;十日未修复的,用户可免交一个月收视维护费;同时可向管理部门或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投诉。
  第四十二条 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并网的收费和奖励处罚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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