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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2001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线电视台可播放下列自办电视节目:
  (一)本台自制的新闻、专题节目;
  (二)统一提供的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三)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本市内交换的专题、文艺及教学节目。
  第三十条 有线电视台、站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本省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及国家、省教育部门主办的电视教学节目和本市电视台的新闻及其它重要节目。
  有线电视台自制的新闻节目,每周不得少于三十分钟。自办节目频道应定时显示本台台标。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节目在有线电视台、站播放或转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电影片及录像制品;
  (三)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四)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五)未贴有《辽宁省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第三十二条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按月编制播出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设置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应设置用户监督电话,接待查询,受理举报或投诉,接受对其服务工作和播出质量的监督并将举报或投诉的处理结果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有线电视台、站利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送电视节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有线电视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有线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有线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移动、调整、拆除有线电视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须向管理该设施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承担其费用。
  第三十六条 造成有线电视设施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向事故发生地管理该设施的部门或单位报告,并对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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