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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信访条例(1997修改)

  对重大信访案件,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决问题。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在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或集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或检举;
  (四)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询问信访事项处理情况,要求答复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诬陷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德;
  (四)接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先向责任归属单位提出。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要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明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基本事实。
  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到国家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家机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处理来信来访,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
  (二)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三)调查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协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信访案件;
  (四)承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五)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并负责检查办理情况,督促落实处理结果;
  (六)协调、解决地区、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
  (七)定期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要求、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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