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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包括设置临时市场,搭建货亭、摊点、工棚、料棚以及其它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许可证;确实需要使用未经征用的土地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建设的用地期限,按照临时建设许可证批准的期限执行,一般不超过两年。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之日的半年前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原用地单位或个人,有优先延期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永久性设施;禁止将临时性建筑改建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含赠与、交换、买卖)、抵押、租赁。
  国家建设需要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期满不再使用时,临时用地单位必须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清除废弃物,退还临时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沿街设置邮话亭、阅报栏、宣传栏、广告栏、路牌、栏杆、公交站场、停车场等,均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修建。
  第三十一条 集贸市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禁止以路为集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划定商品交易场地。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城镇房屋(含私房)进行改建、扩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如修缮涉及公有房屋或他人房屋的,还必须提交有关房屋所有者同意证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修缮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垃圾堆场以及弃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提出城市用地调整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它的规划建设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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