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询并协调有关部门对项目定点及建设用地的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
(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县以下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户建房,按村镇建设准建证制度办理建房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发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者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两证自行失效。工程开工竣工使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动态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一切活动,必须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