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昆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州、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由审批机关所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各地、州、市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经所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市城市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各项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对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以外,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作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改变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城市对外交通布局有重大变化,道路结构改变;
(三)城市功能分区变动;
(四)城市人口规模突破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突破百分之二十以上。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都应当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活与工作环境。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属成片建设的,应当以综合开发方式为主,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拆、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方法,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私人住宅建设及其他零星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