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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修改)[失效]

  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
  第十七条 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事先会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勘探工作。凡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其选址必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未结束前,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影响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进行的分项工程开工。
  第十八条 在建设施工或动土中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所有出土的各类文物,必须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或损坏。
  第十九条 为配合建设施工需要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的,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负担。
  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收费标准和管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配合建设施工的文物勘探,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文物勘探单位施工。文物勘探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勘探合同,并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勘探费后七日内进驻工地现场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物勘探单位在调查勘探结束后,应及时将勘探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勘探工作进行验收。
  在文物调查、勘探过程中,如发现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址、遗迹,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须及时报请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文物勘探队伍成员须具备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可资格,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工作规程,保证质量和时限。

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

  第二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区分等级登记造册、建立藏品档案,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文物藏品要有固定的符合标准的库房,确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文物安全。不具备保管文物藏品条件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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