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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1997修改)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九条 县、乡应当建立以驻林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企事业单位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有林村应当建立以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扑火队;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和森林面积在二千公顷以上的村,必须建立季节性专业扑火队。
  第十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合理布建瞭望塔,并配备瞭望、通讯器材。
  (二)市、县建立扑救森林火灾指挥中心。乡、国有林场建立扑救森林火灾指挥室。
  (三)乡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等配备有警报装置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专业扑火队,都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扑火器具。
  (四)在林区的主要交通路口、森林面积较大的林缘和重点火险区,设立固定的森林防火宣传标志。
  (五)在集中连片的人工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重要军事战备库、弹药库及其它重要设施的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应从以下方面筹集:
  (一)市、县地方财政拨款;
  (二)育林基金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
  (三)有林单位销售木材的收入;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的旅游收入。
  第十二条 每年二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
  每年四月一日至五月十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戒严期,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戒严期。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前或延后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司法、新闻、文化、教育、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防火意识,做到群防、群管、群治。
  城乡各部门、各单位都负有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责任。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林单位要昼夜值班,密切监视火情。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巡视、报告和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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