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
(1998年6月30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创造清洁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是指机动车辆运输油料、煤炭(泥)、煤灰、混凝土、砂石、残土、垃圾等流体或散装物体发生泄漏、遗撒以及其它污染道路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车辆运输、建筑施工及煤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实施管理。
第五条 运输建筑施工残土和专门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卫生准运手续。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准运证。取得准运证的,方可从事运输。
运输车辆应按照准运证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和卸倒,并随车携带准运证。
第六条 车辆运输不得泄漏、遗撒。运输煤炭(泥)、砂石、残土等散装物体的,四周装载高度应低于车辆厢板上缘;运输煤灰、垃圾等易飞扬物体的,应苫盖、包扎;运输油料等流体的,应保持容器严密。
第七条 禁止车辆轮胎、厢板带泥在硬质道路上行驶。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或煤泥场前,须将轮胎、厢板清理干净。
第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煤泥场车辆出口处,应铺设长度不少于1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的硬质路面,沿街的应与道路相连接,并设清扫保洁人员;煤泥场和有条件的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清洗车辆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施工现场发生的上述费用列入施工预算,煤泥场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