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并领取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查看传呼机、使用手持移动电话、收看电视或者戴耳机。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除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机动车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
(二)协助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
(三)正式变更服务单位或地址的,须在2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全市个体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交通安全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限于下肢残疾而上肢、视力、听力等其他功能正常的人单人代步使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按规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其驾驶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立交桥和高架桥上行驶;
(二)运载物品的长、宽、高度不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四章 行人、乘车人
第三十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攀爬、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二)不得使用旱冰鞋、滑板、滑板车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滑行;
(三)不得在禁止行人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上行走。
第三十一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得坐在驾驶员身前,不得侧坐或者与驾驶员相背而坐;
(二)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车门上下车。
第三十二条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不负交通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