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0日)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1993年3月2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93年4月27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1993年8月1日起实行 根据1996年12月1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
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修正 根据2000年9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
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
第三章 车辆及驾驶员
第四章 行人乘车人
第五章 停车场及车辆停放
第六章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章 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停放、通行车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应贯彻预防事故、缓解阻塞、综合治理、安全畅通的方针,依法严格管理。
第四条 市、县公安局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