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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2000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30日)废止

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1993年3月2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93年4月27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1993年8月1日起实行 根据1996年12月10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修正 根据2000年9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
  第三章 车辆及驾驶员
  第四章 行人乘车人
  第五章 停车场及车辆停放
  第六章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章 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停放、通行车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管理应贯彻预防事故、缓解阻塞、综合治理、安全畅通的方针,依法严格管理。
  第四条 市、县公安局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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