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将所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无偿献血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献血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无偿献血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在将而社所供血液用于临床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血液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二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医疗机构用血收费凭据及病历,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管理机构核准报销其应减免的用血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用血费用的报销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献血之日起4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的3倍计算,4年后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二)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享受无限量用血费用报销待遇;
(三)献血后复检不合格的,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者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血液,不得擅自采供血。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医疗机构地处边远地区且当地无基层血站(中心血库);
(二)患者生命危急,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又不能替代;
(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