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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28日)修正

哈尔滨市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稳定菜田面积,搞好菜田建设,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基本菜田保护区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市区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的菜田和新菜田开发预留地(以下简称预留地)。
  基本菜田保护区分为远期保护区、中期保护区、近期保护区。
  第三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持专业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菜田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基本菜田保护区的管理,应当逐级建立责任制。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上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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