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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8修正)[失效]

  (四)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等;
  (五)其他可以转化为技术成果的知识或者技能。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技术交易会,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接受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均可进入技术市场,技术商品的提供者,应对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八条 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技术,须经核定密级的机关审批。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技术,侵犯他人的技术,以及国家法律不容许转让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第十九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出让方可以按照技术交易的技术性纯收入提取15%—30%(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技术合同提取不超过40%)的费用,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奖励费用的列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二十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取得经济效益后,三年平均新增税后利润中一次性提取15%—30%的奖金或者酬金,奖励为实施技术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二十一条 支付技术贸易价款,实行一次总付、按新增销售额或者新增利润提成的,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技术贸易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收入达到征税标准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中,涉及到有关技术权益归属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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