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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8修正)[失效]

第二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或者技术贸易中介的组织。
  第八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二)有明确的技术经营方向和经营范围;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组织机构;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应当具备前款(一)、(二)、(三)项条件外,还必须有创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第九条 技术贸易机构的设立,须经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取得资格认定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依法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度复核,不具备条件或者经营业务不符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技术贸易机构的分立、合并、歇业或者变更其他注册项目的,须到原认定、登记的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技术经纪人,须经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经纪人许可证书,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技术经纪活动。

第三章 技术贸易活动

  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
  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的内容: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究开发成果;
  (二)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和评价报告等;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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