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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89年8月3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2月1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规范技术贸易活动,保障技术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商品流通而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培育和发展我市技术市场,必须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技术商品化、在技术贸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公民、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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