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三)市本级预算部分的调整方案,预算超收部分的使用方案;
(四)财政性资金投资超过市本级当年支出预算2%的项目;
(五)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六)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规模、布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情况;
(六)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安全事故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本市行政区划变更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及其工作部门的设立、变动的方案;
(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罢免或撤销职务的违法、违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