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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废止

太原市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摊点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摊点食品,是指在街头或者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制作和销售的直接入口的食品。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摊点食品制作、销售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摊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摊点食品的卫生

  第四条 摊点食品及其所用辅料、调料及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 制作销售摊点食品的,应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作坊,摊点和食品市场,应远离厕所、粪场、畜禽场圈、暴露垃圾堆等污染源和蚊蝇孳生地。制作销售食品过程中产生废弃物的,需设置带盖的垃圾容器,并随时清理,保持环境清洁;
  (二)根据经销食品的不同要求,使用规范的售货亭、车、棚、台,并要有与制售品种相适应的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工具以及防蝇防尘设施;
  (三)操作流程要符合卫生要求,不得露天制售。生熟食品必须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四)专业生产、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技术和其他必备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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