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和《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4日)废止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7月31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流动人口中下列境内中国公民适用本条例:
(一)常住户口在我市,但在外省市居住30日以上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居住(含因城市房屋拆迁的动迁户)30日以上的育龄人员。
(二)常住户口不在我市,但在我市居住30日以上的育龄人员。
(三)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未满30日但已怀孕的妇女。因出差、就医、旅游等原因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统一领导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