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1修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和计划由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科学技术计划按照职责分工,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 政府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开展决策论证、科学普及、学术交流、技术服务等活动,联系和团结广大科学技术人员,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
  第十条 企业应当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
  鼓励各类企业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开发机构。重点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立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 市、自治县(区)、乡(镇)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稳定和强化组织机构,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技成果和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强化科技与应用、生产与消费的紧密联系。引导技术创新、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经营管理、技术、人才、市场营销、信息、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推进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交通通讯、资源利用、生态和环境保护、灾害监测和防御等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重大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决策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论证,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
  发挥软科学在咨询、论证、预测、决策中的作用,鼓励和扶持软科学研究,加强软科学研究机构和人员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实行科学技术进步指标考核制度,将科学技术进步考核指标的统计纳入到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体系中。市人民政府对自治县(区)和各部门实施年度考核。

第三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市科学技术优势和经济发展需要确定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选择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组织科学技术力量攻关,推进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