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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2001修正)[失效]

  (三)严格监督管理性病、艾滋病检测试剂和治疗药物。
  第八条 宣传、教育部门的职责: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应广泛宣传性病、艾滋病的危害性及预防控制知识;
  (二)中等以上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中应包括性病、艾滋病的危害性及预防知识教育。
  第九条 公安、司法部门的职责:
  (一)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吸毒人员,应在3日内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强制进行性病、艾滋病检查;对查出的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强制进行治疗管理;
  (二)对劳改、劳教人员中疑似性病、艾滋病病人应进行检查治疗;
  (三)督促来川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按规定接受性病、艾滋病检查,协助驻我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人员中的性病、艾滋病人及感染者采取隔离措施,并监护出境。
  第十条 民政部门的职责:
  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含涉外结婚登记)时应对申请人所持的婚前医学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医药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开展性病、艾滋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提供有关预防治疗药物。

第三章 监测和疫情报告

  第十二条 县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科室,负责对辖区内性病、艾滋病的防治、监测、技术培训、宣传等工作。监测的主要内容是:
  (一)收集、分析、上报性病、艾滋病疫情;
  (二)对重点人群进行性病、艾滋病检测;
  (三)进行性病、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三条 各市、地、州卫生防疫机构内应建立艾滋病筛选实验室,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各采供血(包括采供血浆、下同)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建立艾滋病病毒检测实验室,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发现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和疑似病人,梅毒、淋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类性病病人应在7天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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