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
(1998年5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8月16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粮食、油料、棉花、蔬菜、水果、茶叶、糖料、麻类、烟草、桑树、药材、花卉、牧草、绿肥、食用菌等作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菌种等繁殖或者种用材料。
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油菜、马铃薯、甘薯、大豆、棉花。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农作物种子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应用,实行审定、示范、推广的管理制度。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生产示范和品种展示,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