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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第五条 依法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七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市文化市场实行分级管理;
  市文化行政管理(新闻出版)部门,对全市文化市场进行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服务,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具体审批、管理由市和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审批、管理的(含中直、省直、合资、独资)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有关文化经营项目;
  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审批、管理由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办的有关文化经营项目。须将审批结果报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街道文化站,对本地区文化市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请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公安、工商和卫生防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
  (二)按权限审批核发由国家文化部、省新闻出版局统一规定,印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辽宁省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上列四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或个人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核验换证;
  (三)宣传、落实、监督、执行文化市场管理法规;
  (四)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五)对文化市场进行日常稽查和管理;
  (六)培训文化经营及业务管理人员;
  (七)按规定向文化经营者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
  (八)按职责权限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舞厅伴奏、伴器人员的考核、定级和签发《演出证》。
  第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制度。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文化市场稽查队,负责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申办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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