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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1997修改)[失效]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三)审核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预、决算方案,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
  (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六)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农民负担情况。
  第七条 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统一征收、集中管理乡统筹费,并负责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与农民负担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农民负担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停止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本乡、村内部生产和民办公益事业,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十条 农民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计算,以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决算统计报表为依据,严格控制在占上年人均收入5%以内。对确需提高提取比例的,须逐级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 农村义务工,每个劳动力每年按标准工日计算,承担五至十个工日;劳动积累工,每个劳动力每年按标准工日计算,承担十至二十个工日。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开支与收费,不计算在农民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之内:
  (一)统一为生产开支的(如深井折旧等)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其他维修费;
  (二)统一开发的(如水田、麦田开发,经济田建设等)生产性项目开支;
  (三)为生产服务的(如统一排灌、统一机耕、飞防撒药、灭虫除草等)项目开支;
  (四)畜禽防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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