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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7修改)[失效]

  第六条 全市分期、分批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铁东、铁西、立山区、到1990年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海城市、台安县、旧堡区35个乡镇(含矿山),到1996年底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海城市、台安县、旧堡区17个乡镇,到2000年底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自1990年起,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划每年进行1次验收。
  第七条 中、小学校要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二章 体制和管理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实行市、区两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农村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办学,县、乡(镇)两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厂、矿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由办学单位自行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工作;各级计划、财政、城建、人事、税务、工商、劳动、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对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要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义务教育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初等教育举办按国家、省教学计划开设全部课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等教育要做到普通初中和基础技术教育相结合。在农村除举办普通初中、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外,也可以在普通初中设职业技术教育班或增设一些职业技术教育课程。
  变更办学形式,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为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
  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年限原则为9年,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先普及初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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