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0年3月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八号公布 根据1998年4月1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下列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