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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修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0年3月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八号公布 根据1998年4月1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下列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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