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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凡是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7号)中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保留,一律不得执行。
  三、进一步清理工作实施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依然按照分地区、分部门、自上而下的原则分级进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首先清理,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先就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登记、统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待省政府清理结果出台后,进一步进行审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33号文件的要求,对照国务院决定(国发[2002]24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积极认真地进行清理。省政府各部门清理工作按如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和要求,对现行的所有应进行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逐一登记填表造册,并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清理意见和建议,于2003年1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认真研究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在各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印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协商,对反馈意见和建议再进行研究,提出清理结果,提请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草案待会研究。
  (三)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的结果形成草案后,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审议通过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以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管理方式,加强监管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职能,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和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在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后,事后监管措施不到位的管理脱节现象。同时,也要防止出现下放和划转事项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不到位的管理“真空”现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简政放权,方便相对人的原则,扎实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监察厅负责清理工作的协调和审查工作。省监察厅负责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清理结束后的落实工作。对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政府法制办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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