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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2002]8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以国发[2002]24号文件作出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789项。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决定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要求,结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0]103号),进一步开展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进一步清理工作
  行政审批进一步清理工作是切实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不仅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同时也涉及到行政管理的各个层面和广大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有利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环境的高度,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继续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前一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得的成果,切实改变行政审批方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明确行政审批责任,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的范围
  此次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是:
  (一)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7号)中予以保留、下放或划转的审批项目,属于国务院决定中取消的,应坚决清理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执行。
  (二)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在实际中仍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中没有涉及的,也应纳入此次清理的范围。
  (三)在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7号)颁布后,各地区、各部门新批准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做为此次清理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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