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计生委、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在社区
卫生服务中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计生委[2002]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生委(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1]58号)文件精神,努力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融入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逐步建立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优生优育、生殖系统常见疾病防治及出生缺陷监测与干预等为一体的社区生殖保健服务机制,为广大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现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室建设。近年来,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蓬勃发展,按照国家计生委、
卫生部等10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六大功能”和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广大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了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及生殖系统常见疾病的预防和诊治,在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和生育、节育、不育技术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重要阵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社区卫生服务“六大功能”,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已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科室功能建设,落实人员和职责,还未开展此项工作的要赓即组建科室,完善功能。今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统一设置“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室”,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落实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局的共同指导,并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负责向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凡从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