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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渡口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渡口区开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
 (渝府[2002]201号)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请示》(大渡口府文〔2002〕8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重庆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的有关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大渡口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二、大渡口区行政执法局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大渡口区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违反公园管理和古树名木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经营、占道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处罚权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四、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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