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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二)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4.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三)对现住房按以下方式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范围内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试点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且对登记的家庭提出具体的保障方式,同时将全部登记名单报市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第十条 对已登记的家庭应结合其住房困难程度,按照申请的先后或者摇号、抽签确定的顺序轮候。
  第十一条 对经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按以下规定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一)实物配租。即按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计算,配给合适面积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租金补贴。即按每人实际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所租房屋地区类别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补贴面积与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租金标准的乘积即为每月租金补贴总额。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元。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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