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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我市主城九区及双桥区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住房的建设、筹集及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等工作;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计划、财政、民政、公安、物价、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租金补贴,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向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持下列资料向户口所在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四)现实住房情况证明。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标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积、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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