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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2002]205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廉租住房保障的重大意义
  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既是深化房改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保障一样,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有利于推动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有利于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重视、关心弱势群体、利国利民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积极开展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政府决定把廉租住房保障确定为近期开始实施的惠民重大工程,力争在5年内,逐步将全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户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2003年先在渝中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南岸区进行试点。主城九区及双桥区政府应按《办法》的规定成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障工作。
  三、积极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资金筹措以区财政为主,市财政包干补助,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其他资金作为补充。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要坚持与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与土地开发整治相结合,与空置商品房处理相结合,统筹考虑,精心安排,由点到面,稳步推进,把这项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我市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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