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1日)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办法》的通知
(深公(通)字[2002]16号)
为进一步简化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手续,方便台湾居民在深圳入出境,根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12月20日
深圳市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手续,方便台湾居民在深圳入出境,根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常往来大陆和台湾,需在深圳居留3个月以上的台湾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
(一)在深圳投资办厂的;
(二)在深圳的台资、三资企业或境外企业常驻深圳的机构中受聘、任职的;
(三)在深圳开展商贸活动的;
(四)在深圳院校进修学习的;
(五)在深圳购置住房的。
第三条 台湾居民申请多次入出境签注时,应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以下有关手续:
(一)填写《台湾居民签注证件申请审批表》并贴本人蓝底彩色免冠照片(48×33MM);
(二)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交影印件;
(三)提交申请人的台湾入出境证件、身份证影印件;
(四)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影印件;
(五)提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在深圳投资办厂者,提交台资企业确认证书或工商管理执照影印件;在深圳的台资、三资企业就业者提交《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影印件或任职单位的聘用合同影印件或任职单位出具的证明;在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中任常驻机构代表的,提交常住代表证影印件;在深圳就读者提供就读学校或教育部门的证明;在深圳购房者提供购买住房证明影印件、随行家属子女关系证明影印件;在深圳从事商贸活动的须提交与开展商贸活动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