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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包商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或者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5%。
  第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业主应当在承包商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之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其业主就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并得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14天之内对业主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承包商在业主就其履约担保索赔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业主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履约担保。
  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承包商重新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第四章 业主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承包商提交支付担保。
  第二十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一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
  承包商应当在业主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之内退还业主的支付担保。
  第二十二条 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其承包商就业主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业主在承包商就其支付担保索赔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承包商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支付担保。
  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业主重新提交的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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