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3日 深建市场[2002]36号)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104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10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
《条例》、《规定》及本办法要求提供工程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第四条 按照
《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应当采用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对其出具的保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工程的担保方式由当事人在法定担保方式中自行约定。
第五条 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
第六条 工程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