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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注入标准如下:
  (一)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享受待遇)和正教授(含相同职务),每人每年600元;
  (二)正副处(县)级干部(含享受待遇)、副教授(含相同职务)和工龄满30年(含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400元;
  (三)工龄满20年(含20年)不满30年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00元;
  (四)工龄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200元;
  (五)工龄在10年以下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00元。
  退休人员按其退休时享受待遇和工龄,比照在职人员同档标准注入。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由省财政全额划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照执行单位,由省财政补助划拨结合用人单位缴纳。其中全额拨款单位财政补助80%,用人单位缴纳20%;差额拨款单位财政补助15%,用人单位缴纳85%。
  财政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原则上参照执行单位,由用人单位全额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四)在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季筹集,财政划拨和单位缴纳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个人帐户注入资金年初全额筹集,财政划拨和单位缴纳时间为每一保险年度的第一个月。
  第八条 医疗补助资金补助办法。
  (一)用于补助参保人员住院自负部分,补助标准为: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负担部分补助50%;首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补助40%;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个人自负部分补助4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个人自负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个人自负部分补助40%;15000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封顶线,个人自负部分补助30%。
  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降低200元后按上述办法实施补助。
  (二)用于补助参保人员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具体补助办法是个人帐户当年划入资金使用不足部分补助70%。5000元以上部分不再实施补助。
  (三)用于补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至15万元的医疗费,即《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中单位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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