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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住宅定向优惠销售办法(试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关于
 中关村科技园区住宅定向优惠销售办法(试行)
 (中科园发[2002]5号)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建设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规划地域范围内试行。
  第二条 对已建和在建住宅项目,在项目审批时已经明确要求进行定向优惠销售的住宅项目,有关部门和开发商应按照审批意见及所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条 对已建和在建的没有明确定向销售的住宅项目,政府鼓励和支持对园区科技人员进行定向优惠销售。政府组织适当形式的房地产项目推介会或以其它方式为定向优惠销售提供条件。
  第四条 对科技园区内新建住宅项目应考虑定向使用要求,一般定向优惠销售比例不低于本项目住宅建设规模的30%。
  第五条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商品住宅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在公开出让交易时,应在项目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注明实行定向优惠销售比例和对象,受让建设单位要签订定向优惠销售的承诺书。
  第六条 定向优惠销售比例由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项目前期协调小组确定;销售对象主要是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创业、投资者,科技企业骨干员工,驻园区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确定销售对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定向优惠销售住宅的销售价格按照同质同类该项目的商品房市场价格下调10%确定。
  第八条 政府各相关单位对定向优惠销售住宅的实施进行控制。
  (一)市计委根据中关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定的意见对新建项目明确定向销售方案和比例,并在年度计划中注明或以专项函的形式,明确定向销售住宅的建设规模和具体楼号。
  (二)市规划委在审批该类项目时,根据市计委相关文件进行控制,在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中注明用于定向销售的住宅建设规模和具体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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