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建委、市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制订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市建委、市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购房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申请购房家庭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档案的暂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