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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农业、林业、交通、建设、计划、土地、矿产、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分别划定省级、市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具体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等主要水系和大中型水库上游地带,五指山、尖峰岭、坝王岭和吊罗山自然保护区,东寨港红树林保护区以及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的主要分布区等区域应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
  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资源开采等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海岸带以及其他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划为重点治理区。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点,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加强对热带天然林等森林资源和各类防护林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造林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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